想像你或家人早期被診斷出癌症,
當下也配合接受治療,按醫師建議完成療程後回家休養,
卻在之後的幾年中,醫師沒有再安排定期追蹤檢查,
你也因信任沒多問。直到身體出現狀況轉院檢查時,才被告知已進入癌末階段。
你心中很痛,也很疑惑:
「如果醫師當初有追蹤,我是不是早就知道?」
「這樣算不算醫療疏失?我可以提告嗎?」
一、什麼是醫療疏失?法律怎麼看?
根據《民法》第184條及相關醫療判例,只要醫師有「違反醫療注意義務」,造成患者損害,並具因果關係,即可成立醫療疏失責任。
也就是說,你必須證明三件事:
1. 醫師未依醫學標準安排必要追蹤或檢查
2. 導致你錯過黃金治療期,癌症惡化成末期
3. 若當初有正常追蹤,有高度機率可以及早發現、延長壽命或改善病況
只有這三點都成立,才能主張醫療機構或醫師有疏失並請求賠償。
二、沒有追蹤,醫院可以說是患者自己沒回診嗎?
這正是爭議的重點。
在醫療實務上,醫師「被動等待」患者回診 vs. 醫師「應主動安排追蹤」的界線很模糊。
但若以下情況成立,你就比較有機會主張醫師疏失:
• 你曾經明確表達會依醫囑配合追蹤,但醫師未安排或提醒
• 病歷顯示醫師未留下後續追蹤計畫或檢查建議
• 該類癌症治療後,依常規醫學知識,必須定期影像學、指標檢查,醫師卻未執行
• 後來的新醫院診斷認為病情可早期發現,並具高度可控性
三、可以怎麼追溯?時間過很久還能提告嗎?
可以,但要特別留意《民法》第197條的侵權行為時效規定:
• 一般時效為2年內提告(自你「知道損害及加害人」起算)
• 最長不得超過10年(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算)
也就是說,即使癌症惡化是幾年前開始的,只要你是「最近才知道醫師疏失可能造成的影響」,就有機會主張2年內還能提告。
四、可以主張哪些賠償內容?
若能證明醫療疏失,依據《民法》第195條與第184條,你可以向醫療院所或醫師請求:
• 醫療費用損失
• 精神慰撫金(癌末轉折造成的心理創傷)
• 工作能力喪失損害(如因此無法工作)
• 未來照護與安寧醫療費用
• 家屬扶養損失(若病人往後離世)
五、實務建議:怎麼蒐集證據與準備提告?
1. 立即向目前治療醫院申請完整病歷資料、影像報告
2. 向原診斷醫院申請當時完整病歷、就診記錄、診斷書與追蹤紀錄
3. 可先透過醫療鑑定會或專業律師協助初步審查是否構成疏失
4. 若有高度疑似,可提起「醫療損害鑑定」並進入民事訴訟程序
你也可以申請醫療爭議調解機制(例如衛福部的「醫療爭議處理中心」),協助雙方釐清事實與責任。
結語:錯失追蹤不只是醫療遺漏,更可能是人生的轉折點
癌症不是立即致命的判決,但錯過黃金時機,卻可能讓人錯失重生機會。
你不是在指責誰,而是在爭取**「本來有可能更好」的那個機會。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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