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公司解散拆夥,股東債務卻留給負責人?教你合法追討清償責任!》

《公司解散拆夥,股東債務卻留給負責人?教你合法追討清償責任!》

公司營運不易,有時經營不善只好解散或拆夥,但最怕的是:公司欠下的債務,其他股東拍拍屁股走人,卻全壓在你這個「負責人」身上。
這種情況不只讓你心寒,還可能讓你背負龐大債務與信用風險。

別擔心,本篇教你如何釐清責任、合法追討,保護自己不當冤大頭!

📌 1. 公司解散後的債務,誰該負責?

根據公司法,首先要釐清公司型態:

✔️ 公司為「有限公司」、「股份有限公司」

屬於「法人」身份,原則上以公司財產為限清償債務,
但負責人或股東若有以下情況,可能被追究連帶清償責任:
• 有對外簽本票、借據或保證行為者
• 有挪用、混用公司資金之情事
• 公司未依法辦理解散、清算手續
• 未繳清股款,卻已名義成為股東
• 被認定為「影子董事」、「實際控制人」

✔️ 合夥或非法人團體(如行號)

則股東即為「無限責任人」,需就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。

📌 2. 拆夥後債務壓到你身上,先檢視以下關鍵:

✅ 債務是誰簽的?
若你只是負責人而債務是其他股東個人對外借款或使用,可主張你無實際受益、不應連帶負責。

✅ 有無股東會議紀錄或協議?
若過往有記錄各股東的資金比例、責任分攤或特別約定,這可作為未來主張追償的依據。

✅ 是否有過錯或不當得利的證據?
如:有股東擅自使用公司資金牟利,或留下帳目不清楚,
可據此提出損害賠償請求。

✅ 有無代為清償證據?
如你已代墊債務、支付稅款、水電租金等,可依據付款證明主張求償權。

📌 3. 若其他股東拒不負責,如何追討?

⚖️ 提起「求償訴訟」主張損害賠償

依《民法》第184條、第195條:若他人故意或過失讓你受損,可請求損害賠償。
依《公司法》第9條、第154條:若股東違法操控公司、讓公司解體後將債務推給他人,亦可追究其責任。

⚖️ 依「代位求償」主張權利

你可向法院主張:

「原應由公司或全體股東共同承擔的債務,現已由我單方清償,依法得對其他股東追討其應分擔比例。」

📌 建議準備資料包括:
• 支付款項明細、憑證
• 過去公司合約與決議紀錄
• 證明債務非個人性質,而為公司所生

📌 4. 發送「股東求償存證信函」,正式主張立場

在進入訴訟前,可先對其他股東發送存證信函,內容包含:

✔ 你所清償之債務內容與金額
✔ 原應由股東共同承擔之法律基礎
✔ 要求對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或分擔
✔ 若未回應,將採法律行動追討

📌 此舉具法律效果,有助於法院日後認定你已盡協商義務,對方惡意逃避。

如需,我可協助你撰寫信函範本。

📌 5. 避免後續糾紛,記得啟動清算與解散程序

若公司尚未正式解散,建議依《公司法》第316條起啟動清算:

✔ 通知債權人
✔ 統計資產與負債
✔ 安排負債清償順序
✔ 結束營業登記,免除未來法律責任延伸

若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完畢,可能讓你以「最後一任負責人」身份遭國稅局追稅或債權人提告!

📢 總結:拆夥後被迫背債,該怎麼辦?

1️⃣ 釐清公司型態與你是否應負責任
2️⃣ 掌握金流與付款證據,準備追償依據
3️⃣ 對其他股東發出存證信函,提出還款要求
4️⃣ 若無結果,提起民事求償或損害賠償訴訟
5️⃣ 完成公司清算程序,避免稅務與債務風險擴大

📌 重點:不要讓「情義拆夥」變成「一人扛責」,合法追討、保護自己才是最務實的做法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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