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員工造成公司損失,該由誰賠償?一次搞懂責任劃分與法律依據!》

《員工造成公司損失,該由誰賠償?一次搞懂責任劃分與法律依據!》

在日常營運中,公司常會遇到員工失誤、操作錯誤、管理疏失等情況,
導致公司財產損失、客戶流失、名譽受損,甚至法律糾紛。

這時,公司可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?賠到什麼程度?是不是所有損失都能追討?
本篇帶你一次釐清「員工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界線」,並教你如何依法處理!

📌 1. 關鍵原則:「是否故意或重大過失」

根據《民法》第184條、第188條與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,員工造成公司損害時,是否需要賠償,關鍵在於「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」。

✅ 一般過失 → 通常不需賠償

若只是一般疏忽、未達成績效、操作不熟…等非惡意情形,法律原則上不會強制員工賠償。

✅ 重大過失或故意 → 可主張賠償責任

例如:
• 故意違反SOP導致設備損壞
• 違法洩露客戶資料造成公司損害
• 盜領公司財物、虛報報支
• 明知錯誤仍執意操作

📌 公司須提出證據證明其「故意或重大過失」,否則可能被法院駁回賠償請求。

📌 2. 公司要向員工求償,須符合下列條件

若公司欲主張員工賠償,應符合以下 3 項要件:

① 員工確實有可歸責的行為

→ 例如:違法操作、未依指示作業、不當管理等。

② 該行為造成具體可量化損失

→ 如金錢損失、設備損壞、客戶解約、商譽受損等。

③ 員工與公司間具勞動契約關係,而非單純勞務承攬

📌 3. 可採「比例賠償」原則,依情節衡量金額

法院實務通常採「比例責任」方式處理:
即使員工確有責任,法院仍會考量以下因素:

✔ 事件的影響程度與可預防性
✔ 員工是否受訓不足或上級指導失當
✔ 損失是否與職務範圍相當
✔ 公司是否有過失管理責任

✅ 最常見處理方式:
• 約定「自願補償部分損失」
• 寫下和解協議,分期攤還
• 公司提告後由法院酌定賠償比例(不會全額)

📌 4. 公司不能任意「從薪資扣款」賠損失!

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2條第2項規定:

「雇主不得無故扣發工資作為懲罰或賠償手段,除非經勞工同意或有法院判決。」

❌ 不可:
• 未經員工同意直接從薪資中扣損失金額
• 用恐嚇手段要求員工賠償

✅ 可以:
• 取得員工書面同意賠償或分期攤還
• 提起民事訴訟,由法院裁定賠償責任與金額

📌 5. 建議公司建立損失責任與內部規範制度

為避免事後爭議,公司可提前透過:

✔ 訂立員工手冊中損害賠償條款
✔ 建立標準作業流程(SOP)並教育訓練
✔ 高風險職務簽署「損失責任切結書」
✔ 出事後以「調查報告」佐證責任歸屬

📌 有制度、有教育、有證據,才有立場主張賠償責任!

📢 總結:員工造成公司損失,公司可以怎麼處理?

1️⃣ 先釐清是否有「故意或重大過失」,否則不得要求賠償
2️⃣ 若確有責任,建議以協議或和解方式處理補償
3️⃣ 不得任意從薪資中扣款,需經員工書面同意或法院判決
4️⃣ 若爭議嚴重,可提起民事訴訟追償
5️⃣ 建立內部制度與書面程序,讓賠償機制有依可循

📌 員工與公司都是合作夥伴,責任釐清應建立在合理與合法的制度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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