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離職員工在附近開相似店搶客戶,還用近似商標,能提告嗎?惡意競爭怎麼認定?》

《離職員工在附近開相似店搶客戶,還用近似商標,能提告嗎?惡意競爭怎麼認定?》

最近,有越來越多老闆遇到這種情況:
公司剛訓練好員工、教會經營流程,沒多久員工離職,
卻在附近馬上開一間「一模一樣」的店,賣類似產品、甚至用近似LOGO與商標吸引舊客人。

你努力經營多年,他三個月複製貼上,
還打著「原班人馬」「師出同門」「價格更便宜」的標語公然競爭──
你會問:「這樣可以嗎?我能不能告他?」

答案是:可能構成「惡意競爭」、「商標侵權」、「營業秘密侵害」,你有法律可以主張!

一、離職後開店本身不違法,但「惡意模仿+混淆消費者」就可能觸法!

在自由經濟社會中,員工離職後自行創業是被允許的,
但若出現下列情況,就可能構成違法行為:
1. 使用公司未公開的商業機密(如配方、客戶資料、報價策略)
2. LOGO、招牌、店名高度近似,讓消費者混淆
3. 利用公司名義或聲稱為分店、原創師傅,欺騙消費者
4. 違反已簽訂的「競業禁止條款」或「保密協議」

📌 這些行為可視為「不正當競爭」,不僅損害商譽,也可能構成侵權責任。

二、可以依哪些法律主張提告?

✅ 《公平交易法》第25條 不正當競爭行為

若其行為已構成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不當手段」,可向公平會申訴並提民事賠償

✅ 《商標法》第68條 商標近似混淆

使用近似LOGO、名稱,誤導消費者來源,屬商標侵權,可提告要求禁止使用與求償

✅ 《營業秘密法》第13條、14條

擅自取得、使用、洩漏前公司機密資料(如客戶名單、供應商條件、製作技術等)
可提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,甚至請求法院核發假扣押或禁令

三、實務中該怎麼處理?公司應採取哪些行動?

✅ 1. 蒐證模仿行為
• 對方的店名、招牌、名片、網站截圖
• 使用LOGO或視覺元素與公司比對圖
• 客戶來訊證明對方有混淆之情形

✅ 2. 調查是否使用公司資源
• 客戶名單是否來自原資料庫?
• 產品設計或定價策略是否有重複
• 對外用語是否假借公司聲譽混淆公眾

✅ 3. 發存證信函+禁制令警告
• 正式通知對方停止使用近似標識、停止惡意引流行為
• 若有簽競業條款,可要求其立即停止競業並求償

✅ 4. 提起民事/刑事訴訟
• 包括:商標侵權、不當競爭、營業秘密侵害等
• 視情況申請「假扣押」「假處分」,防止其持續侵權

四、未來該如何預防類似事件發生?

1. 員工到職時簽署保密協議、離職時簽競業禁止合約
明定不得於X年內、X公里內從事相同行業
(注意!要依法給予合理補償才具效力)
2. 定期盤點核心營業秘密與授權對象,分級控管資料
例如重要配方、報價表只限核心主管接觸
3. 商標、品牌元素先註冊,並進行視覺識別權利保護
商標先登記就先取得法律主導權

結語:離職開店可以,但模仿、混淆、奪客不可以!

離職員工不是敵人,但若選擇以不正當方式切入市場,
你就有權站出來維護你的努力成果與品牌信用。

別再苦撐、別再忍讓,你有法律可以用,你的品牌值得被保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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