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遊時,你可能遇過這種情況:
走進一處私人的觀光農場、文化村、網美景點或風景秘境,門口寫著「門票100元」,
你掏錢付款後,卻發現──對方既沒開發票,也沒給收據。
你心裡疑問:「這樣不合法吧?不開發票會不會逃稅?我能怎麼處理?」
一、依照法規,多數營業場所都必須依法開立發票!
根據《營業稅法》第32條與財政部規定,
只要是營業人有提供貨物或勞務並收費,就應開立統一發票。
也就是說,經營景點、農場、收門票的單位,除非有免開立發票的資格與核准,否則應依法開立發票。
二、哪些情況「可以不開發票」?
根據財政部核定,特定類型的小規模營業人,若每月營業額未達起開標準,可採用「免用統一發票」的方式經營,例如:
• 月營業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的小型業者
• 已向國稅局申報為「免開統一發票」者
• 有張貼「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」公告或證明
但注意:即便免開統一發票,仍應開立「收據」並列明金額與營業名稱。
三、若收門票卻什麼都沒給,可能違反什麼法規?
• 《營業稅法》第48條:未依規定開立發票,可處 3,000 元以上、30,000 元以下罰鍰,並可連續處罰
• 《稅捐稽徵法》:涉及逃漏稅情節重大者,甚至可移送刑事責任
四、身為消費者,你可以怎麼處理?
✅ 1. 當場詢問是否可提供發票或收據
有些業者會說「不開發票喔~但可以開收據」,這時應請其備註金額與商號名稱
✅ 2. 若完全不提供,拍照留證並可檢舉
• 拍下票價公告、現場收費情況
• 記錄收費人、時間與金額
• 可向 國稅局檢舉專線0800-000-321 或至財政部網站檢舉
✅ 3. 若感受遭詐騙或廣告不實,也可向消保會投訴
例如:標示票價包含導覽卻未提供、收費後設施無法使用等,可構成消費爭議
五、提醒店家:逃一張發票,小心賠大筆罰款!
開立發票不是麻煩事,而是基本義務。
許多店家為了省稅、不報帳,選擇「現金收一收不留痕跡」,
但只要被一位消費者檢舉查到,就可能面臨稅務稽查、罰款、甚至營業信譽受損。
結語:你不只是觀光客,你也是有稅務權利的消費者!
你有權知道自己的消費流向哪裡,
也有權拿到合法的憑證,而不是被模糊處理或「假裝不知道」。
當你每次消費都堅持索取發票,正是你為公平納稅與誠實經營盡一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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